案情介绍
2013年,赵某(男)与李某(女)携手步入婚姻,开启了幸福的人生旅程。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结识了周某(女)。自2019年起,赵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周某转账、发红包,尤其是在七夕、情人节等节日,向周某赠送520 元、1314 元等饱含特殊寓意的红包,转账金额共计20余万元。
2023年9月,李某(女)偶然看到周某(女)发给赵某(男)的暧昧信息,并查看了他们手机转账记录后,发现这一秘密。此后,李某多次要求周某归还赵某赠与的款项,却屡遭周某拒绝。无奈之下,李某向丰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赵某与周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周某返还所赠与的全部款项。
“转账是他用来投资的,我们就是正常的生意往来。”周某坚持称两人关系清白。

“正常经济往来非要选择节日转账1314?”李某气愤道。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周某与赵某的聊天信息及特殊金额转账记录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暧昧关系。赵某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周某,被告周某虽称赵某的转账为投资款项,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赵某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侵犯了李某的权益,赠与行为系无效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等规定,基于无效行为获得的财产必须返还。法院查明周某实际所得款项数额为19万余元,故法院依法确认赵某与周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判决周某向李某返还赵某所赠的全部金额。

法官提醒: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和道德约束。夫妻一方赠与 “第三者” 财产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婚姻忠诚的基础,还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婚姻不是儿戏,夫妻一旦步入婚姻殿堂,应彼此信任、相互忠诚,共同维护好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原标题:《婚内给 “第三者” 转账?法院:无效!》